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1〕19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6197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社区**区**委**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村**路**保安宿舍**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系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路**项目保安队长,与被害人田某某是上下级关系。2020年12月9日13时22分许,二人因工作安排问题发生口角,后邓某某用左拳打向被害人田某某嘴巴,致田某某右下唇穿透全层裂创,皮肤缝合创长2.0cm。经鉴定,田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邓某某转账人民币2000元给田某某作为医药费。
2020年12月9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保安宿舍将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2021年1月3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家属与被害人田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案发后已经与对方达成和解,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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