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41974********,汉族,高中文化,现任嘉禾县**部**中心主任,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住嘉禾县珠泉镇**房**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因感情、家庭等问题意见不合而产生争执,随即两人发生肢体冲突。期间,邓某某导致陈某某受伤。经郴州市嘉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邓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陈某某达成刑事和解,且已实际履行和解内容,同时被害人陈某某也表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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