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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青海省海东地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西宁市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因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被害人韩某在本市城中区**街**餐厅后厨内因上菜问题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将被害人韩某推到在地,致使被害人韩某左侧眼睑皮肤裂伤。经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青司鉴20630000020040066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韩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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