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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6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21984********,汉族,大专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路**巷**号,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路**小区**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邓某甲与王某某因行车交通问题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广场公寓路段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邓某甲一拳打在王某某身旁的被害人苏某某(苏某某与王某某系恋人关系)的脸鼻部,致使苏某某的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甲赔偿苏某某人民币92,000元,与苏某某达成了和解,取得了苏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具有坦白、初犯、偶犯情节,又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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