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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号**组。邓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1月29日被昭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2月16日缓刑考验期满。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1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下午14时34分左右,陈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李某某家发生邻里纠纷,在邓某某家门口与邓某某发、李某某发生抓打,陈某某受伤至右侧第2、3、4前肋骨折。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与被害人和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情节较轻,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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