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身份证号码4525261974********,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北流市**路**号**(户籍住址北流市**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9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停在北流市天河广场前的公共汽车候车亭处时,因事与前来该处的被害人赖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打架,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持一根铁棍对被害人赖某某进行殴打,将赖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赖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赖某某的损失共23000元,被害人赖某某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19年10月12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主动到北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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