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永兴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因菜地边界纠纷发生争执并有肢体冲突,后邓某某用手将黄某某推倒在地,导致黄某某右手受伤。经鉴定,黄某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右尺骨茎突撕脱性骨折评定为轻伤壹级。
2019年11月1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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