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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敲诈勒索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钦北检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现住**镇**。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3月11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路段于2017年开工修建,钟某某、宁某某(另案处理)是该路段的修路施工方管理人员。2018年年中,该路段的施工方将贵防二级公路**镇**村委至**村委路断给封起来并安排工人在该路段的修路两端看守,禁止“前四后八”等三轴大货车通行,但施工方的施工大货车就能通行**修路路段,而其他看见有大货车能通行**修路路段就跟到想过**修路路段,在被钟某某、宁某某发现时均要求大货车司机交钱。在2019年2月份,钟某某、宁某某知道由于大寺镇、钦州市**路**路等原因,有更多的大货车要走贵防二级公路,钟某某与宁某某就商量,要求经过贵防二级公路**镇**村委至**村委路段的大货车司机交每辆200元钱给他们才得通行,否则不得通行,所收得的钱由钟某某、宁某某平分。两人商量好之后就安排工人在屯蒙修路路段两头拦停过往大货车,要求大货车交钱才得通行,通过该路段的大货车司机被逼无奈只好交钱给钟某某、宁某某。

2019年4月底时邓某某得知**镇**路段拦大货车有利可图后,便与曾某某便找到钟某某商量,由两人找大车司机需要通过**路段就要缴纳200元不等一台的费用,然后邓某某从中支付150元的费用给钟某某、高某某,并报车牌给钟某某、高某某让大车通过**路段。经查证,邓某某伙同曾某某敲诈受害人林某某2150元、陈某某3080元,共计5280元。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3000元人民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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