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30日、自2020年12月27日至2021年1月1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4时许,被害人裴某某及其朋友阎某某来到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海椒市街15号8栋2单元1楼开办的麻将铺打麻将。同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以“打假牌”和“损坏麻将”为由,将被害人裴某某、阎某某拦下,并要求赔偿损失。后阎某某趁机逃走,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继续限制被害人裴某某人身自由,并要求被害人裴某某赔偿损失,被害人裴某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赔偿。僵持期间,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殴打、言语威胁被害人裴某某,造成被害人裴某某头皮挫伤、上下肢挫伤。同日21时许,被害人裴某某通过微信扫码向吴某某(另处)支付10000元,将2000元现金给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后,才被允许离开。同年5月18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被挡获。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已将收取的钱财全部退还给被害人裴某某,同时对被害人裴某某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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