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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污染环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伟、王晗,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重庆**有限公司由法人独资成立,2006年搬迁至重庆市长寿区**园区****号,经营范围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生产、销售农药、化工产品等方面。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系该公司******,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的规定,将属于危险废物的原料包装桶依托现有危险废物临时储存场暂存,并定期交有相应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而是自行清洗后用于中转原料循环使用。

2016年10月18日,**公司编制完成《环境保护管理制度》(2016版),对危险废物的处置责任主体和流程进行了规定。但该公司实际工作中并未严格执行该制度,邓某某仍按惯例将废旧物资处理交由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刘某某(另案已处理)负责。

2017年11月,**公司发现一批原料中转桶锈蚀、变形,刘某某在经邓某某同意处置该批中转桶后,分别于2017年11月的一天和同年12月14日,以每个废旧铁桶人民币1元、每个废旧塑料桶人民币3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价款入公司账目。其后,陈某某将前述废旧铁桶运至长寿区邻封镇庙山村4组**包装有限公司内空地上贮存,并雇佣工人对铁桶进行切割压扁处置,导致铁桶内残留化学原料废液及晶体状物体散落并渗漏至空地土壤,后被查获。

经称量,陈某某已切割处置的铁桶共计11510千克,未切割处理的铁桶共计3190千克。经认定,该批铁桶原来属于甲苯、氰醇、三氯氧磷,杀虫双等原料包装桶,系危险废物。经检测,现场土壤中发现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等有毒物质。

案发后,**公司对被污染土壤予以清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据、废旧物资出门手续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测勘验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等;

5.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消除污染、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生态修复金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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