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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住龙山县**街道**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6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粤BH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JJ52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途经S236线普宁市池尾街道汽配大门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陈某某平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被害人陈某平当场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普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邓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平无责任。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平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内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后于2020年3月22日、3月31日,双方自行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属过失犯罪,案发后双方已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邓某某无犯罪前科,且有自首情节;其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邓某某不需要判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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