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273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桂M****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化县X906线由**方向往**镇方向行驶,行至大化县X906线76公里加300米处时,与对向由龙某某驾驶的桂M****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邓某某、龙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邓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6.lmg/100ml。后办案民警依法对邓某某进行血样抽取。经检验,从邓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6mg/100ml。2018年10月16日,大化瑶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书,邓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龙某某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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