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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刑不诉〔2019〕13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6********0017,汉族,中专文化,,住石门县**街道**社区***安。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晚上8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朋友肖某某在石门县**社区停车场美食城吃晚饭,席间邓某某喝了约3两白酒及一瓶半啤酒。饭后,邓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小型轿车沿石门县**路自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石门县**社区隧洞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邓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浓度为124.2mg/100ml;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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