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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0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川S*****小型轿车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来凤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值为85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乙醇浓度含量为84.3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邓某某的醉酒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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