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徐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7日、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徐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于2019年2月26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窜到徐闻县**镇**村事主林某某家宅牛棚内盗窃两头黄牛。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要出卖的两头黄牛是盗来的而以10000元向郑某某购买。交易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雇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农用三轮车将两头黄牛运载回雷州市**镇自家牛棚。次日,再雇邓某某农用三轮车将两头黄牛运载到徐闻牛市以10500元出卖给一名陌生男人(无法查实身份),被盗的两头黄牛没有被追回。经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两头黄牛价格认定,认定结论是黄母牛价格是14400元,牛仔价格是10800元,合计25200元。
2、于2019年3月15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郑某某伙同“文”(具体姓名不清楚,在逃)驾驶一辆小四轮小车窜到徐闻县**镇**村事主谢某甲家宅牛棚里盗窃两头黄牛。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谢某乙明知犯罪嫌疑人郑某某要出卖的两头黄牛是盗来的而以15500元向郑某某购买。到了同年3月21日,犯罪嫌疑人谢某乙经犯罪嫌疑人林某甲介绍以17600元将该两头黄牛转卖给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交易后,陈某某雇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的三轮货车将两头黄牛运载回雷州市**镇**牛棚里。破案后,两头黄牛被我局追回,经徐闻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两头黄牛价格认定,认定结论是黄母牛价格是13000元,小母牛价格是7000元,合计2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扣押邓某某农用三轮车一辆,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邓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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