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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环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76********,土家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住张家界市永定区**乡**村**组。2018年7月9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由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以石森公(夹)诉字[2019]0016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9年8月25日、2019年11月6日退回石门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23日、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办案期限二次,2019年10月24日至同年11月7日、2020年1月3日至同年1月17日。

石门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邀约曾某某用电网猎捕野猪赚钱利润平分。邓某某出资4405元、曾某某出资2800元共7205元购买了升压器、绝缘头、电瓶等猎捕工具。2018年5月下旬至同年7月7日间,邓某某与曾某某、向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石门县**街道**组“某某”山林、某某镇某某村某组“某某坡”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共猎获猪獾2头、野兔2只,除一腿猪獾肉(2.8斤)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外,其余全部被曾某某、邓某某等人食用。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石门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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