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4〕26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48********,*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及居住地贵州省兴义市**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3年11月24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4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4年5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5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兴义市南盘江镇采伐云南松、硬阔。经兴义市林业局技术人员现场检尺,邓某某擅自采伐云南松、硬阔的蓄积为25.5154立方米。
邓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邓某某认罪认罚,自愿在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涉案油锯一把退还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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