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检五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小湖镇******。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 2019年8月6日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2019年8月16日本院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次日南平建阳区公安局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11月4日退回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于2020年10月4日、12月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份间,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从林某某处购买小湖镇鸿庇村山场林木,后自行组织工人砍伐并出售。邓某某在明确知道采伐证规定的采伐范围的情况下,指使工人越界采伐。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是邓某某雇佣工人越界砍伐林木,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