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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滥伐林木案)_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岐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县,住**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上旬,被不起诉邓某某与**县**镇**村村民高某某、张某某口头达成协议, 邓某某购买高某某、张某某位于本村**共计2.35亩基本农田内的杨树,后在1月14日至15日,邓某某雇佣他人将该2.35亩基本农田内共计83株杨树砍伐,立木蓄积为24.79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因此,出于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对于在基本农田内种植的林木应当予以砍伐或移植。《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66号、林资发【2014】61号)中明确规定,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因此,对于基本农田内种植的林木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限制,以办理采伐许可证为采伐条件,因而对于邓某某购买高某某、张某某基本农田内种植的林木进行采伐的行为,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即不存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采伐林木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对于随案移交的两把油锯由检察机关发还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对于扣押的木材由扣押机关发还被不起诉人邓某某。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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