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张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住北京市通州区**镇**里**号楼**号,系湖北**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人民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5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6月5日一次重报;7月20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8月20日二次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4月21日至5月5日、2020年7月6日至7月20日)。
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邓某某明知张某甲研发、生产的抗癌药在未取得国家食品、保健品、药品批准许可下当做抗癌药销售,仍接受张某甲聘请,在湖北房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县**镇**处新厂院内,负责销售抗癌药的湖北**有限公司(胡某某为法人代表,张某丙为股东,湖北房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子公司)的诊疗2室协助郜某某接待全国各地危重病人癌症患者和患者家属,郜某某负责为全国各地危重病人癌症患者诊断、宣传神农素治疗癌症、开处方,处方包含神农素或本草酵素(3000元/盒,一盒两瓶)、排毒粉、补肾丸、止疼丸(通过邓某某从北京购买,无包装、标签、使用说明)男士玉液或女士玉液、泡脚粉等,邓某某负责整理病人档案、根据郜某某的处方收费、填写快递单据。
2018年4月19日,湖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湖北神农峡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神农素系列产品为假药。
2018年11月1日,经十堰车城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2016年9月27日至2017年5月3日,湖北**有限公司销售治疗癌症等实际到账395万元,欠款达197万元,免单金额为64万元,退款金额为11万元,合计金额64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房县公安局认定邓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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