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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74********,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上思县**乡**村**屯**号,住上思县**乡**村**屯**号。2020年9月17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4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另案处理)酒后途径广西上思县**镇**路**小区**门**时,发现一台电动车没有拔钥匙,且车主班某某在不远处睡着,逐产生将该电动车占为己有的贪念,就打电话问在另外地方喝酒的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是否有车回**村,邓某某说没有并告诉黄某某他在附近的**路那里,黄某某找到邓某某后提议将那台未拔钥匙的电动车盗走,并开回**村,邓某某因没有车回家就同意,后两人直接走到电动车前,趁车主班某某熟睡之际,黄某某将电动车开走,并搭乘邓某某开回上思县叫安镇**村,到**村后邓某某就回家休息,黄某某又将电动车转移到**村**山一处偏僻的草丛中藏匿。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将电动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班某某,邓某某、黄某某赔偿了失主的损失得到谅解。经上思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的电动车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02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但情节轻微,其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防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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