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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1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镇**路*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6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街负责清扫街道地面期间,多次盗窃被害人余某某放在“制冷电器经营部”(位于**街*号栋楼下)后门附近的旧空调主机共16台,拆散后变卖获利共计人民币1700余元用于生活开支。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案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12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物证;4. 书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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