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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21********6312,汉族,吉林省白城市人,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镇赉县**镇*街*委*组,现住白城市洮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2020年9月1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趁被害人杜某某睡觉之机,偷拿杜某某手机,将其微信内的人民币2200元转到自己微信账户上。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赔偿被害人杜某某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 书证: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

2、​ 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3、​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

4、​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得到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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