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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39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9 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来到佛山市南海区**广场一楼**超市电梯口旁的布公仔店,由邓某某负责在店门口看风,张某某负责入内用手从公仔机的出口处拉拽的方式,多次盗窃公仔,具体如下:

1. 5月10日盗得两只布公仔(一只灰色项圈沙皮狗,一只是白色爱心熊);

2. 7月10日盗得一只红色布公仔项圈沙皮狗;

3.11月20日盗得一只粉红布公仔色爱心熊;

4.12月25日盗得两只布公仔(一只棕绿色LOVE布朗熊,一只棕红色趴布朗熊);

5.12月26日盗得两只布公仔(一只米黄色项圈沙皮狗,一只橙色一鹿平安)。

2019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某、邓某某抓获,并起获其中5只布公仔发还。破案后,二人的家属赔偿代为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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