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兰州新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晚9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兰州新区保障房二期**区**号楼**单元**室,趁室内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的OPPOA5手机一部,价值621.67元,作案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因手机损毁丢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马某某价值1598元的新手机一部,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邓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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