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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潘某某、卓某某(均已起诉)共谋在金堂县五凤镇九年制义务学校在建工地盗窃钢筋,2019年7月5日晚,潘某某联系一辆农用货车来到该工地的广福桥门外,邓某某打开大门放潘某某及货车进入工地后,卓某某操作挖机将钢筋吊进货车车厢,被告人潘某某将钢筋销赃到成都市双流区华阳公兴镇后获款人民币14000元。次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2019年10月8日, 经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钢筋总价值人民币211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堂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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