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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42********,壮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西靖西市**镇**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下午,犯罪嫌疑人邓某某路过靖西市新靖镇绣球大道“竹之音网咖”门口,看到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蓝色华夏牌电动车没有上锁,顿起贪念,趁无人看管之际,将该电动车盗走。2020年7月11日,被盗电动车已被公安民警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冯某某。经靖西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2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邓某某作案时已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百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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