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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康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75********,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乡**村**号,现住南康区**街**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0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位于南康区**街**街**路**小学对面**门口盗窃一辆黄色哈雷电动车,后将该被盗电动车停放在南康区**街**路垃圾中转站充电处。被盗车辆于2019年6月5日发还给被害人,被害人胡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不起诉人的行为表示谅解。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677元。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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