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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90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办事处**村**庄**号。因赌博,于2018年7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罚款5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来到乐清市**镇**村**花园小区内,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小区楼下的一辆旺旺牌电动三轮车偷走。经乐清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三轮车价值为3130元。现被盗电动三轮车已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盗窃1次,被盗财物累计价值3130元,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案发后,悔罪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并已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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