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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93********,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委会**小组**号,住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6月04日被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某某于2020年01月12日15时左右,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房盗窃了被害人李某某现金8000多元。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提取烟头一枚;5、试听资料:被盗现场门口的监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自愿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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