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2********,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小区。因本案,2019年7月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6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0时许,被害人向某某将一辆粉红色爱玛牌电动车停放在恩施市航空大道享买乐超市旁,并将一部黑色苹果8plus放在该电动车车头储物盒内。随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与丈夫张某某在该处停车时发现了该部手机,邓某某在离开时顺手将该苹果8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32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已发还向某某。向某某对邓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不追究邓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追回已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邓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邓某某本人认罪认罚,故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