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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湖南省祁阳县人,户籍所在地祁阳县**镇**村**组**号,现住祁东县**镇仁龙居委会。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经过祁东县永昌街道开福市场时,看见路边停有一辆黄色的松果电单车,便临时起意,将该黄色松果电单车装上面包车带回自己住处进行拆解,并在拆卸后藏匿。同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的松果牌黄色小型共享电动单车价值人民币2696元。

2020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269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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