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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洪江市**乡**村委**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长沙县**街道**期**栋居委会旁边盗窃一台彩色踏板摩托车,后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抵押到星沙二区“兴**”寄卖行。

2、2019年11月13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长沙县**街道**期**栋**街盗窃一台黑色踏板摩托车,后将盗窃所得的摩托车以500元的人民币的价格抵押到星沙三区“秀*”寄卖行。

3、2019年11月19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再次在长沙县**街道**期**栋盗窃一台白色的踏板摩托车,后将该摩托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朋友。

2019年12月6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窜至长沙县**街道**街道**小区地下车库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小区值班保安发现并抓获。

在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配合下,办案民警已全部追回邓某某所盗窃的三台摩托车,经长沙县价格中心认定,上述三台摩托车价值共计756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能找到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所盗三台摩托车的失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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