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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8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贵州省福泉市**镇**村**组,2020年12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经过**镇**村**组高山冲路段时,在路边见到彭某某家一棵价值2080元的梓木树,当月14日晚上19时许,段某某驾驶三轮车去盗伐梓木树,将梓木树砍成四段堆放在高山冲路边,后因害怕就驾驶三轮车往秧苗寨方向走,走到不远处时将三轮车开翻于路边坎下,便联系邓某某来帮忙拖车,邓某某与王某某一起到现场后由于没有拖车工具,三人到秧苗寨寻找拖车工具时被彭某某抓获。案发后段某某主动找到被害人彭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3600元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段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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