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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91********,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住花果园S区**栋**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被不起诉人后,公安机关于次日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金刚,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贵阳市南明区**称在S区11栋1单元负一楼门口,看到一辆蓝色的“小牛”牌电瓶车长期停在该处,遂见财起意,将该车盗走并推到S区11栋3单元负一楼清洗时被被害人发现并报警。经贵阳市南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瓶车价值1435元。

2020年8月5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通过家属向被害人何某某退赔4000元人民币,何某某以书面方式向邓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邓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盗窃财物已发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弥补,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相关社会矛盾已化解,其犯罪行为的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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