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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公诉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8********,汉族,大学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号,住贵阳市花溪区**大学**学院学生**号公寓**寝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6月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6时许,被不起诉邓某某窜至贵阳市花溪区**路“**网吧”,趁失主赵某某熟睡之机,将赵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349元的OPPO手机盗走。

案发后,被盗手机已经追回,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取得了失主的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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