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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501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邓军军,男,1989年**月**日1989年5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89********52010219890506243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常青路68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栋**楼**号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建华府F3栋31楼1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邓军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12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邓军军在本市云岩区宅吉路银通山庄千禧园银通居委会旁,将被害人张某某张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白色标致牌二轮燃油摩托车盗走。经贵阳市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摩托车。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邓军军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邓军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邓军军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邓军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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