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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号。因盗窃,于2019年12月12日被赫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日由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趁赫章县野马川镇山脚村第六高速工地无人之际,驾驶贵FB***号面包车盗走工地上的16HRB500螺纹钢64棵,32HRB500螺纹钢76棵。当日23时许,邓某某在野马川镇被交警查获后,移交野马川派出所处理并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邓某某盗窃钢材价值为人民币5106.00元。2020年2月19日,邓某某经民警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案发后被盗钢材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山脚村第六高速工地,苏某某代表该工地出具谅解书谅解邓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案发后邓某某经民警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所盗钢材由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谅解邓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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