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合检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合川区**巷**幢**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4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街大润发商场三楼食品销售区,趁四周无人之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货架上的一盒rt-mart黑胡椒牛肉自热饭、一包洽洽牌小黄袋每日坚果盗走用于自己食用。

2.2020年3月6日1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街大润发商场三楼食品销售区,趁四周无人之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货架上的一盒rt-mart黑胡椒牛肉自热饭、一包洽洽牌小黄袋每日坚果盗走用于自己食用。

3.2020年3月8日下午2、3点钟,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街大润发商场三楼食品销售区,趁四周无人之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货架上的一盒rt-mart黑胡椒牛肉自热饭盗走用于自己食用。

4.2020年3月10日下午5、6 点钟,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窜至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街大润发商场二楼食品销售区,趁四周无人之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货架上的一包某某牌青花椒水煮鱼调料盗走用于自己食用。

5.2020年3月12日14时某某,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街大润发商场三楼食品销售区,趁四周无人之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货架上的一盒美好牌辣子蜀黍小火锅、一包洽洽牌小黄袋每日坚果、一卷妙洁牌垃圾袋盗走。当其走出2楼商场出口后,被超市工作人员黄某某当场发现并抓获。

邓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品丢失统计表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辨认盗窃现场等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邓某某迫于生计盗窃价值较小的日常食用物品,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具结悔过,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