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铜检刑不诉〔2020〕Z10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铜梁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上旬的一天12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趁铜梁**街道**村**组谢某某的鱼塘无人看管之机,使用打鱼工具,在谢某某鱼塘内盗走2条白鲢鱼和2条鲫鱼。
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13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趁铜梁**街道**村**组谢某某的鱼塘无人看管之机,使用打鱼工具,在谢某某鱼塘内盗走2条白鲢鱼和4条鲫鱼。
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17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趁铜梁**街道**村**组谢某某的鱼塘无人看管之机,使用打鱼工具,在谢某某鱼塘内盗走3条白鲢鱼。
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17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趁铜梁**街道**村**组谢某某的鱼塘无人看管之机,使用打鱼工具,在谢某某鱼塘内盗走1条白鲢鱼和1条鲫鱼。
2020年7月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趁铜梁**街道**村**组谢某某的鱼塘无人看管之机,使用打鱼工具,在谢某某鱼塘内盗走2条白鲢鱼和3条鲫鱼。
2020年7月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趁铜梁**街道**村**组谢某某的鱼塘无人看管之机,使用打鱼工具,在谢某某鱼塘内盗走1条白鲢鱼。
经重庆市铜梁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鲫鱼和白鲢鱼价值人民币共计220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价格认定结论书、打鱼工具照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
6.法律文书、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其盗窃数额较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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