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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婺检一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新狮街道**村**街**号2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曾是**江北银某某A馆二楼麦中林专柜的员工,后离职。2019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邓某某来到该专柜的仓库,趁无人之际,盗走4件衣服。2019年11月24日22时某某,邓某某又来到该专柜,趁四下无人注意之际,将专柜仓库内的3件衣服盗走,并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26日,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涉案衣物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2019年12月4日,经婺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衣服价值人民币3309元。2019年12月8日,被害人书面谅解邓某某,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

1.书证:归案经过、人员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装箱单、出库单、进货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病历本;

2.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沈丽萍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较好,坦白,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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