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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13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阜新市,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大街**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至7月11日间,先后三次在北京市昌平区**镇物美超市**店内,盗窃粽子、圆白菜等物品。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2020年7月11日被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赔偿物美超市人民币2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具有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情节的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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