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351993********,藏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塘县**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被巴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8晚,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驾驶黑色越野车与居某某(不起诉)、白某某(不起诉)来到巴塘县**镇**线**山观景台处盗窃施工使用的钢筋800多斤后,以每斤0.9元的价格出售给回收有限公司,获得赃款712元,经巴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窃的钢筋价值1786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勘、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案金额刚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盗物品也被追回,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有书证、被害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结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诉讼期间的表现和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盗物品已归还给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孜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