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971********,汉族,中专文化,**攀枝花**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道**段**号**栋**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攀枝花市东区炫体国际健身俱乐部更衣室内捡到一把114号储物柜的钥匙,后邓某某使用该钥匙打开了更衣室114号储物柜并将被害人林某某放在柜中的一个深色皮夹(内有居民身份证一张、现金人民币5341元)偷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还赃物,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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