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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二部刑不诉〔2020〕Z8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其居住的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村**队**号的家中,私自拿走其母亲谢某某放在二楼卧室缝纫机储物格中黑色皮套内的一张农村商业银行卡和一张农业银行卡,并趁其母亲未随身携带手机时,使用其母亲的手机接收银行验证码,通过支付宝输入验证码后绑定两张银行卡,分多次转走其母亲两张银行卡的钱共计人民币23464元,上述钱款均已被其用于还款和网上赌博,2020年7月15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邓某某的红米手机一部,属于犯罪工具,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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