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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巷**号,现住上址。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8日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手拄金属拐杖来到花都区新华街龙珠路小米广场湘临食府门前,见喻某某停放在湘临食府门前的小汽车车门没锁,从小汽车驾驶室内取走黑色挂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元、驾驶证、银行卡等物)后离去。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将现金留作自用,其余物品扔掉。同年4月3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破案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妻子冯某某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37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身患多种疾病,有认罪悔罪表现,且犯罪后其家属积极退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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