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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9年9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和许某某(另案处理)用扳手撬开防盗窗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二人将被害人家中二楼房门踢开,寻找财物未果,后二人在房间休息一晚,次日10时许,邓某某和许某某在一楼房间继续寻找财物,发现一双新袜子,邓某某将袜子盗走。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5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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