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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4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46********,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县,住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至成都市成华区熊猫基地大门广场附近,趁游客众多,被害人罗某某不备之机,从罗某某身后用手将其放在右侧裤包内的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当即被被害人发现并呼喊,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即将盗得手机丢在地下,被害人罗某某从地上捡回自己被盗的手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被王某某等人抓获并报警,经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00元。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盗窃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无前科劣迹;老年人犯罪,且身体患有较严重疾病;被盗财物价值较小且已被追回,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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