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盗窃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在桃江县***镇**村组建通讯基站。2016年2月至2020年6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通过从铁塔公司在******基站计量电表接线入户取电的方式,盗窃电力供自己家使用,除有一年时间在外务工、生活未盗电外,共计盗电41个月,累计盗窃用电量达5101度,涉案用电价值2999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于2020年7月6日主动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已赔偿铁塔公司用电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邓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