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8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麻园路二中路口旁边的“金盛网咖”网吧内,趁被害人潘某某熟睡之机,将潘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两部手机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被盗该两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730元。案发后,邓某某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邓某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予以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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